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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洋大学本科考试工作实施细则
2023-05-22 15:51  

江苏海洋大学本科考试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推进学风建设,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及教学管理水平,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考试是教学评价与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考试管理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在考试及考试管理过程中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

第三条 提倡考试改革,鼓励教师围绕我校应用型创新人才培养目标,在改革考试内容的同时,根据课程的性质和特点,采取更加科学合理、多样化的考试方式和方法,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考试,包括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含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以及公共选修课程和跨学科选修课程)的考核。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长任组长,教务处、学生处、各教学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组成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考试的组织、领导和考试期间重大事项的决策工作,下设考务办公室。考务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考试管理科,具体负责课程考试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负责本单位开设课程的考试组织和管理。在考试前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研究落实学校加强考试工作的措施、要求和安排; 

(二)研究和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命题、监考、试卷评阅和成绩评定等工作;

(三)加强考风考纪教育。教育学生以端正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在考试中培养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 

第三章 考试安排

第七条 考试时间

课程平时考核由任课教师安排在课程教学过程中随堂进行,考核结果作为平时成绩的主要依据;期末考试原则上在课程结束后一周内进行;全校公共选修课程及跨学科选修课程的考试,一般安排在课程授课结束时随堂进行。

第八条 考务安排

(一)全校公共基础课程以及网络化考试课程的考试由教务处安排;其它课程的考试由课程开课单位负责安排,教务处统一协调和管理。考试日程安排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 

(二)按照以课程教学班为单位并满足考生隔位就座的原则安排考场。

(三)各教学单位应在考前及时将考试日程安排报送信息化处,考试期间信息化处必须打开考场监控设备,确保信号屏蔽和全程监控。

第九条 监考教师选派

(一)所有课程考试都必须安排人员负责监考。考生在55人以下的考场,安排2人监考,其中一人为主考;55人及以上安排3位教师监考,75人及以上安排4位教师监考。 

(二)各教学单位负责本单位监考教师的选派,并向监考教师发出书面监考通知,下达监考任务;各教学单位将监考教师安排表排定后,报教务处备案。 

(三)课程考试时,任课教师必须到场,负责处理试卷卷面问题。

第四章 考试方式与命题

第十条 考试方式 

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网考、口试、操作等多种形式。各门课程具体考试方式由各教学单位基层教学组织根据课程的性质和特点研究确定,并报所在教学单位批准后,于开课时向学生公布。对于应用性、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可采用课程论文、调查报告、实践技能操作、作品设计与制作等方式进行考核。一门课程可综合使用多种考试方式分模块、过程化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考试命题 

(一)考试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既要考核学生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更要注重考查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实践创新能力。

(二)考试命题应认真贯彻“教考分离”的原则,考试命题工作由系主任负责组织实施。凡是有试题库或试卷库的课程,应通过试题库或试卷库组卷。对于两个及以上专业或班级同时开设的教学大纲内容相同的课程,应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考试。各教学单位应注重加强课程试题库和试卷库的建设与维护工作。

(三)考试命题应根据教学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考核形式之间的对应关系确定试题分量及难易程度,并尽量使考试结果基本符合正态分布。凡有不同培养层次的课程,考试时必须分别组织命题。

(四)考试命题应突出题型的多样化,既能体现课程的基础理论知识,又能体现课程的核心技术和计算要点;同一门课程的试卷不可直接选用近三年已在同类考试中使用过的相同试卷。

(五)课程考试至少应准备两套知识覆盖面、难易程度、题目分量相当的试卷,试题原题不得重复,同时提供每套试卷的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及电子文档。试卷原则上必须采用学校统一规定的试卷模板打印,字迹、图表清晰,无漏页、漏题或内容错误。

(六)全部笔试的课程,考试时间一般以120分钟为宜,以其它形式考试的课程,考试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各教学单位自行确定,考试信息须报教务处备案。

(七)考试命题工作必须在考试前两周完成,对于采取论文、作品设计与制作、实践技能操作等非试卷命题的课程,必须明确具体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命题组或命题教师应认真审查考试命题难度、分量、题目设置、分数分布、知识覆盖、与教学目标符合程度等情况,对考试命题质量全面负责。 

(八)学生复习准备考试期间,教师不得任意缩小考试范围,划考试重点,对于学生提出的带有揣摩试题内容性质的提问应拒绝回答,尤其不得泄露考题,不得给学生以任何暗示,违者将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五章 试卷印刷、保管及交接

第十二条 课程试卷(A、B卷)经命题教师校对、系主任审核、教学单位领导批准后,由各单位教学秘书连同《考试命题质量审核表》送教务处签印,由教务处随机抽取一套作为考试用卷,另一套作补考卷备用存档。

第十三条 试卷印刷完成,各单位教学秘书应按考场将试卷分好,与《考场情况记录表》一起装入试卷袋并密封,在试卷袋背面贴上本考场学生名单,并在封面上注明课程名称、考场及试卷份数。

第十四条 各教学单位所有考前试卷应及时放入保密地点,由专人保管,确保安全。试卷在交接过程中要进行严格登记,防止试卷失密、泄密事件发生。命题教师和接触试卷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卷内容。如发生泄漏试题情况,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五条 课程试卷由监考教师于开考前30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考试结束后交回到相应的指定地点。

第十六条 课程试卷的评阅应由各教学单位安排专人在指定地点完成,阅卷完毕应及时归档。

第六章 考试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 凡我校已办理选课手续,并按规定正常参加课程教学活动的在籍学生,方可具有参加课程考试的资格。

第十八条 任何课程,学生缺课(包括实验)时数累计超过规定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已办理请假手续的学生除外),或缺交作业量(平时作业、大论文、实验报告等)累计超过规定量的三分之一,不得参加正常考试。各课程的主讲教师应在课程考试前做好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对决定取消考试资格的,应于考试前一周通知学生本人。

第七章 考试纪律

第十九条 考场规则

(一)考生应当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照监考教师的安排就座;学生必须携带学生证和身份证参加考试,参加省级以上考试或其他大型考试还须携带专门的准考证,证件不齐以及不在考场名单的学生一律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试者,按缺考处理;考试开始30分钟后,才准予交卷出场(省级以上考试按相关具体规定执行);未交卷且未经监考教师允许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考生交卷后应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喧哗。 

(二)除必要的文具和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以外,所有书籍、讲义、笔记、手机、电子辞典、计算器等物品均不得带入考场座位,已带入的必须在考试正式开始前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手机关机后上交)。某些考试科目经任课教师允许可使用无存储功能的普通计算器。考试过程中,未经允许学生不得私自互相借用物品。

(三)监考教师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如有试卷印刷不清晰或分发错误的情况,考生可举手询问。考生答题一律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作图题除外),字迹要工整、清楚,答题书写在草稿纸上的一律无效。

(四)考生的试卷、答卷、草稿纸由监考教师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收回,一律不得带出考场;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前答完试卷的,应举手示意,请监考教师收卷后方可离开;考试结束监考教师宣布收卷时,考生应当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监考教师收卷清点后,方可离场。 

(五)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认真、诚实地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凡不服从监考教师安排,违反考试纪律者,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的,必须在考试前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须持有医院证明),经任课教师、班主任及所在学院领导审批、教务处备案后生效。无突发疾病等特殊情况,考试开始后递交的缓考申请无效。未申请缓考或缓考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考试的,按缺考处理,无补考资格。

第二十条 监考职责

(一)监考教师应事先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监考教师需提前30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并在考试前做好考场清理和相关准备工作;开考前对照考场名单认真核查学生学生证和身份证,不在考场名单或证件不符的学生禁止入场;向学生宣布考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指导学生将书包、讲义、笔记、无线通讯工具等物品集中放置于指定位置,强调手机必须关机后上交,否则一经发现,按违纪处理;按照随机分布和最大限度分散的原则现场安排考场座次(座次表写于黑板上);根据考场学生名单清点本考场人数(对缺考学生应在名单上明确注明),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考试开始,准时发卷;考试结束,当场清点考卷。 

(二)认真检查考生遵守考试纪律情况,迟到30分钟以上的考生,不得入场,按缺考处理;考试开始后30分钟以内不得离开考场;凡发现考生有违纪苗头的,应立即给予口头警告;凡发现考生有严重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应当场认定并宣布该生违反考试纪律,终止其考试,保存好证据,并令其退出考场;考试结束,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和《江苏海洋大学学生考试违纪行为认定书》,对违纪学生及主要情节应作明确的记录和认定,并在24小时内将相关证据材料上交学生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学生所在学院则须在48小时内将完整的学生违纪材料报送教务处。

(三)监考教师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保持良好的考场秩序。考试期间,监考教师不得擅离职守,不得看书看报、聊天、抽烟、接打手机(手机应关机),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坐着监考;不准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暗示答案;两人以上监考应当前后分开。凡监考不严、对违反考试纪律行为不加制止、不如实记录、隐瞒违纪行为不报等,一经查实,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试巡考

考试期间,实行校、院两级巡考制度。各教学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学生考场的巡考工作,检查监考情况和考场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校级考试工作巡考组负责全校考场的巡考工作,教务处及时将巡考异常情况提交给相关责任部门。

第八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所有课程的成绩评定均实行期末考试与平时考核(包括期中考试、课堂讨论、实验、测验、作业、出勤等)相结合的方法,各部分成绩所占比例可根据课程特点由开课单位确定,并在开课时明确告知学生。一般情况下,课程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20%-30%。凡期末考试卷面成绩为50分(不含50分)以下者,总评成绩一律不得计为及格。对于部分实践类课程及经申请批准实施考试改革的课程,其成绩评定不受以上限制。课程补考成绩由补考卷面成绩与学生当学期课程考核的平时成绩、实验成绩按照相应比例折合而成。

第二十三条 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的学习情况予以评定,并详细登记在《学生成绩考核登记簿》中。任课教师应严格抓好实施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保证平时成绩的客观、准确,切实发挥平时成绩评定对学生课程学习的引导和督促作用。

第二十四条 综合评定的课程总成绩应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情况。凡考试成绩平均不及格率大于30%的课程,任课教师须向所在教学单位提交书面分析总结及说明材料,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考试课程一般按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按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课程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军训等实践环节一般按五级制记分。 

第二十六条 有两名以上任课教师承担的同一门课程的考试阅卷,应采用集体流水阅卷的方式进行,严格按照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评阅试卷,并加强复核环节。阅卷教师应当用红色笔批阅试卷,并有明确、规范的批阅符号。评卷过程中要做到给分有理、扣分有据、标准统一、宽严一致,小题分、大题题首分、卷首分均应清楚、无误。当分数有改动时,评卷教师必须在改动的分数旁签名。

教师阅卷时如发现同一考场有学生试卷雷同,或学生提交的设计、论文等答卷材料存在抄袭剽窃或伪造数据的,应及时连同物证向所在教学单位书面报告,并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调查核实,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所有课程考试成绩均由任课教师采用网上录入的方式进行登录。成绩登录密码必须保密,以确保成绩管理系统的安全使用。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试后三天(公共基础课程五天)内完成网上成绩录入,并打印、提交课程成绩单。课程成绩单统一按教学班打印三份,经任课教师本人签名、系主任审核和分管教学院长签字后,交所在单位教学办公室(其中一份由教学办公室单独存档,一份随课程试卷存档,一份由教学办公室交教务处存档)。

第二十八条 对成绩的评定要严肃认真,成绩报送前要经过两人以上核对。凡出现重大失误,按照学校教学事故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成绩一经提交,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更正成绩的,由教师本人填报《考试成绩变动申请表》,经所在教学单位及教务处主管领导批准后,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更正,更正处由任课教师签名,教务处修正录入。

第三十条 学生考试原始成绩档案由教务处及各开课单位教学办公室严格管理,永久保存,不得遗失、涂改。除工作需要外不得随意查阅。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可以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查询自己的课程考试成绩。学生如果对考试成绩有重大异议,可由本人在考试成绩公布后一周内或下一学期开学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主管领导和教务处批准,由任课教师和教学秘书在办公室核查试卷;跨教学单位的课程,学生须持学生证和书面申请到相应教学单位及教务处申请办理。超过规定期限不受理查阅试卷,任课教师不直接受理学生查阅试卷要求。 

第九章 考试总结

第三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应通过试卷评阅及时收集、分析、总结学生答卷和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今后改进本课程教学的具体意见,认真做好考试分析,并填写《江苏海洋大学课程小结与考试分析表》。

第三十三条 每学期结束,各教学单位要对照学校考试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本单位考试的组织与管理、考风考纪、考试改革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和总结,提出改进的措施和建议,推广改革经验,并将书面总结材料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每学期组织对各教学单位考试管理、试卷评阅和成绩分析等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第十章 考试材料归档 

第三十四条 课程考试结束后,各教学单位和部门应认真做好考试材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一)试卷及评定成绩有关材料归档

阅卷完毕,任课教师应将学生试卷材料按要求整理后及时送交所在教学单位教学办公室登记存档。对于采取笔试方式的课程存档整套材料包括:试卷A、B卷、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试卷命题质量审核表、学生成绩考核登记簿、课程成绩单、课程小结及考试分析表、教学进程表、学生答卷(按成绩单上的顺序进行整理、装订)。对于以大作业、作品设计制作等方式进行考试的课程,存档整套材料包括:考试改革申请表、非试卷命题质量审核表、学生成绩考核登记簿、课程成绩单、课程小结及考试分析表、教学进程表、学生论文或作品的电子版和纸质版、论文数据、作品模型等。对于操作类或口试等无答卷材料的课程,应将试题、评分标准、考试过程记录、评语等材料归档。

(二)考试管理材料归档

每学期结束时,教务处及各教学单位应及时将全校及各教学单位的考试管理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归档的考试管理材料包括:考试工作文件通知、考试日程及监考安排、巡考记录、考试工作总结报告、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行为认定与处理材料等。

第三十五条 课程试卷及评定成绩有关材料由各教学单位归档后,至少保存该届学生毕业满5年。教务处每学期对考试材料归档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他相关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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